瑞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開展工業企業創星級活動的通知 瑞政發[2008]81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浙江省委、省政府“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和瑞安市“行業促興,創新強工”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瑞安市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優化升級,確保瑞安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瑞安市政府決定繼續開展工業企業創星級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對象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集團企業考核包括在瑞安市區域內的核心企業和控股企業;整合提升試點企業參照《瑞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企業整合提升優化重組的意見》(瑞政發[2007]138號文件)執行。 二、考核指標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五星級: 1、當年銷售產值9億元以上; 2、當年稅費4500萬元以上; 3、當年銷售產值6億元以上,稅費3000萬元以上; 4、當年自營出口5000萬美元以上,稅費1750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四星級: 1、當年銷售產值6億元以上; 2、當年稅費3000萬元以上; 3、當年銷售產值3.75億元以上,稅費1875萬元以上; 4、當年自營出口3000萬美元以上,稅費1050萬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三星級: 1、當年銷售產值3.75億元以上; 2、當年稅費1875萬元以上; 3、當年銷售產值2.25億元以上,稅費1125萬元以上; 4、當年自營出口1800萬美元以上,稅費630萬元以上。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二星級: 1、當年銷售產值2.25億元以上; 2、當年稅費1125萬元以上; 3、當年銷售產值1.5億元以上,稅費750萬元以上; 4當年自營出口1200萬美元以上,稅費420萬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一星級: 1、當年銷售產值1.5億元以上; 2、當年稅費750萬元以上; 3、當年銷售產值7500萬元以上,稅費375萬元以上; 4、當年自營出口600萬美元以上,稅費210萬元以上。 三、考核輔助規定 (一)企業取得下列榮譽(有效期間內),對應星級考核標准給予相應下浮。 1、下列條件每條下浮10%: (1)國家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2)省級品牌產品、省級著名商標(商號); (3)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研發)中心企業; (4)國家級重點產品; (5)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國家級農產品加工示范企業; (6)國家級專利示范企業; (7)省級清潔生產、綠色企業; (8)國債技改項目; (9)畝均產值1000萬以上、畝均稅費50萬以上。 2、下列條件每條下浮5%: (1)省高新技術企業、省級技術(研發)中心企業; (2)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企業; (3)省級新產品; (4)“活力和諧”企業; (5)省級專利示范企業; (6)溫州品牌產品、溫州知名商標(商號); (7)清潔生產企業; (8)工業性實際投資2000萬元以上; (9)住房公積金建制人數占職工人數15%以上的企業。 (二)提高一個星際條件: 1、當年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企業(非司法認定); 2、直接與世界500強有實質性合資、合作企業; 3、成功上市的企業; 4、當年成功組建無區域集團的整合提升試點企業。 (三)其它 1、上述(一)項輔助規定累計下浮超過20%,按20%計算; 2、對不依法參保,達不到社會養老保險擴面要求的企業,予以降一個星級; 3、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予以降一個星級; 4、對違法經營的企業予以降一個星級或取消評選資格; 5、對沒有單獨建立企業黨組織的企業,取消評選資格; 6、對發生致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特大汙染事故企業,取消評選資格; 7、對未完成節能減排指標的企業,取消評選資格。 四、評選辦法 星級企業評選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推薦,統一上報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組織考核,並會同市國稅局、工商局、公安局、監察局、質監局、安監局和市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評審,銷售產值以統計部門數據為准,稅費以財稅部門(財政年度)數據為准,自營出口以海關數據為准。 稅費為當年實際入庫數(包括自營企業出口退稅、民政福利企業即征通稅、三資企業減免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基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殘疾人保障金、工會經費)。 在評星過程中,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規定的,取消評星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獎懲辦法及有關規定 (一)星級企業由市政府授榮譽獎牌、證書、通報表彰。 (二)星級企業評選標准三年不變,一評三年有效。星級企業在有效期內享受《瑞安市加快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若幹政策意見》等有關優惠政策。 (三)星級企業在有效期內出現違法經營的,取消其星級企業的榮譽稱號,不再享受優惠政策;有效期屆滿後方可重新參評。 (四)要求晉升星級或要求評選的企業於每年度末附參評資料向市經貿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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